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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为何在国内贸易中遭受冷遇

[日期:2015-01-1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传统国内结算方式的弊端
  市场经济活动的核心是民、商事交易活动。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在实施各种具体的民、商事行为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所确立的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这些规则的具体要求就是诚实信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以《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线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是,只有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与交易规则,并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传统的国内结算方式,都是利用买卖双方企业的商业信用,缺乏有效的信用平台,经济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实是处于不平等状态,存在着较大的交易风险。也就是说,先付款或先发货的一方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无法保证能按合同规定收到货物或货款;而先收款或先收货的一方则处于主动地位,其按合同规定发货或付款的随意性很大,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经济与社会问题:
  首先,影响经济活动开展。
  许多大额交易为防范到交易风险,不得不放弃或被迫增加交易频率,将一宗大的交易拆分成许多细小的交易,增加了额外的交易费用。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小企业司的测算与分析,我国每年产生的无效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至少为10%~20%。
  其次,贸易手段及贸易方法退化。
  为促成有风险交易的达成,交易双方往往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款交易,甚至是现金交易的原始交易方法。现款交易会提前占用买方资金,对买方非常不利;而现金交易不但逃避了银行的金融监管,也容易导致偷漏税现象的出现。
  另外,由于不平等交易的存在,导致大量三角债及商业欺诈活动的产生,从而在国内出现较为严重的、范围波及全社会的信用危机,严重干扰正常的贸易秩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每年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
  上述事实表明,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过程中,有必要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制度,使之成为行之有效的信用平台,能让大多数的交易主体,在遵守交易规则的条件下,利用这些信用平台,公平、顺利地完成并不断扩大交易活动。这就好比在当代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网上交易的法律规范相继完善时,针对不同需求所推出的电子商务平台(如B2B、B2C等),使买卖双方能非常方便地寻找到合适的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支付方式上的革命,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这种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使不在交易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的凭证。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优点:一是由银行充当中介,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消除了双方的信用隔阂。
  买方的钱不直接给卖方而暂存中介方,卖方的货也不直接给买方而暂存中介方(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中介方将两者手中的钱货互换,从而完成交易过程。使用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一般无需考虑对方的信用问题,使交易能顺利完成,因为银行既有足够的能力,抑制不守信用方,也有现实的动机,获取用自己的信用换来的利益。
  二是双方还能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
  随着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派生金融业务,如出口商可以凭信用证申请出口押汇、打包放款,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可只交部分保证金,甚至无须交纳保证金,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提交合格单据前支付货款,这对买卖双方都是比较有利的。
  三是对银行来说,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中间业务,是其利润的重要来源。
  传统业务虽然在银行的业务量中占大头,但是在利润中的比例却逐步下滑,因此大部分银行都非常乐意开展信用证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信用证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
  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目前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国际社会出台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国际规则约束,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从表面上看,信用证是一种新的结算方式,但从其本质上看,是给经济活动提供了一个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平台。信用证规则也对以银行为中介的信用平台的推广与完善,以及全球经济繁荣与一体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类似,在卖方众多而分散的市场上,知名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如中华商埠网或阿里巴巴网,由于信用权威高于卖方,发挥了很好的中介作用,促进了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国内信用证的应用前景
  快速发展的国内贸易,与成熟的国际贸易相比,其现实风险并不低,因此信用证规则很快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内贸易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内信用证和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国际信用证一样,都是指开证银行依照企业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必须满足“单证相符”的条件,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障贸易中卖方的利益。它以银行信用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规避了传统人民币结算业务中的诸多风险。信用证也没有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所设立的金额限制,使交易量更具弹性,手续更为简便。
  国内信用证具有以下三大优势:第一,刚开始在国内贸易中发生业务往来的两家企业,由于互相不熟悉,如果采取国内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单证进行约束,由银行进行单证的审核,并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将得到保障;

第二,买方可以利用在开证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提取货物,用销售收入来支付国内信用证款项,不占用买方的自有资金,优化了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卖方按规定发货后,应收帐款可转换为银行信用保障,可以杜绝拖欠、坏帐。卖方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有紧急资金需求,可以向通知行提出议付申请,通知行将按照当期人民币贴现利率办理融资,即扣除未到合同期限的资金利息,将货款提前支付给卖方,而该贴现利率低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而卖方可以少支付资金成本。
  我国早在1997年8月1日,就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但实施至今,此结算办法很少被企事业单位所采用。这样的结果在令我们惊异的同时,更提醒我们去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针对国内贸易的特点及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进国内信用证的结算办法,使我国的国内信用证规则,真正成为建设诚信社会的一个信用平台,促进我国市场经济蓬勃、有序地发展。
  基于此,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分工的成果,弥补国内信用证单据上的缺憾。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一般都为跟单信用证,这是一类凭附有货运单据、发票、检验证书等的信用证。
  在国内贸易中,货物运输多采用铁路运输和公路运输两种方式,在以往运输的中,往往是一方通过自己附属的货运部门,或自己熟悉的运输公司直接安排。另一方由于对承运人的资信缺乏了解,无法判断其签署的运输单据所显示内容的真实性,对另一方来说则显失公平。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以往检验单据中,检验报告往往是一方委托自己的质检部门、其他生产企业或科研机构所出具,另一方由于自身没有这样的检测能力,只能被动地予以接受。由于单据上的缺憾无法克服,国内信用证规则下的贸易风险也就难以消除,因而国内信用证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是,随着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在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有的甚至是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其所签署单据的可靠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国内信用证规则下的交易方,可以在信用证中约定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履行运输或检验义务,并出具相应的报告作为议付单据,以弥补国内信用证单据上的缺憾问题。
  其实,这种做法已经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得到广泛使用,现在国际贸易的运输及检验业务,几乎都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与第三方检验机构完成。第三方物流公司不仅会按客户要求,将货物按时运往目的地,而且还会按客户要求进行仓储、配送等业务。也可以说由于第三方机构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与繁荣。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加入WTO以后所提供的新机遇,我们也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利用第三方机构的良好信誉,为国内信用证业务提供支撑。
  二是简化国内信用证的相关手续,缩短结算时间。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与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规定:除个别期限有所差别外,基本内容是相差无几的。也就是说,一笔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也须经过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买方银行付款,买方赎单提货等环节。
  这与国内现行的结算方式相比,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
  基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可以在上述结算办法的框架之内,缩短每个环节的操作时间。如按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卖方交单议付的时间,一般为装运日期后的15天之内,但也可由买卖双方约定。根据国内贸易特点,可以将国内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约定得更短,如3~5天。
  又如,按“结算办法”规定:买方银行对卖方银行议付信用证项的回复时间,一般是5个工作日,也可以将此回复时间规定得更短,如2~3个工作日。
  另外,各商业银行可利用先进的银行通讯技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开展国内信用证的预先通知、电报索偿(等业务,以便卖方尽早履行合同,买方尽早付款提货,进而缩短整个交易及结算时间。
  三是根据贸易发展要求,适时增加国内信用证品种,完善此种信用平台的架构体系。
  对许多银行来说,信用证只是国际结算部门的事情,处理国内结算的人员,绝大多数并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
  因此,在商业银行推广国内信用证,起初必定是困难的。但是,对商业银行来说,信用证结算业务一直是公认的风险最小,收益最高的业务,各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积极、主动地推广国内信用证的应用。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贸易模式更加多样化,势必要求结算模式多样化;而且随着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开展,必将衍生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新业务,这也要求国内信用证在品种上有所创新。
  为此,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出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等新的信用证产品,并开展国内信用证的打包贷款、福费廷等信用证延伸业务。完整的国内信用证体系,会吸引更多的交易方来此平台开展贸易活动,反过来也只有经过更多参与者检验的体系,才会更加完善,更能为市场经济所接受。
  四是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对客户的资信管理,让信用平台真正成为守信者的舞台。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上流行的结算方式,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为出口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这对国内贸易也同样适用。
  对买方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品,或提供资信良好的保证人作担保,也可以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以避免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
  对卖方来说,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开立的有效信用证后,就可向其往来银行申请利率较低的打包放款或其它装运前贷款。为此,各商业银行就会加强对客户的资信管理,让不同信誉的企业在此平台上的运作成本,有所区别,给信誉好的企业带来更多收益,让信誉不好的企业付出更高成本。这样也会促使社会成员不断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并为建设诚信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也只有这样,才会吸引更多守信者通过此平台开展业务,真正成为守信者表演的舞台。
  五是向全社会推广,突破传统习惯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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