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