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自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代理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填写《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各部、委、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另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关于对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1份;
(4)企业章程、可行性报告复印件各1份;
(5)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正本);
(6)企业财务资料:财务会计制度、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帐簿设置情况、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名单等;
(7)报关专用章印模及报关员签字或印章;
(8)《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各1份(向报关行领取);
(9)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专业报关企业注册
企业申请专业报关注册登记时,向海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由海关报总署审批,待总署批准后,再提交以下文件: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证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6)专业报关企业印章及报关专用章印模;
(7)《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向报关行领取);
(8)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审批发证
海关审批同意企业注册登记的申请后,在《本地新企业登记簿》上登记企业基本情况,并将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企业数据库,按企业性质归档,向企业发放《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收取注册手续费。
三、企业变更
已注册的企业如发生企业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变更事项的,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资料,注册资金金额变更较大,应提交企业验资报告,海关更改《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上的有关内容或重新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中相应的内容。
更改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等涉及到要改变企业编码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四、企业年审
在我关注册的各类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办理年审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各联合年检办公室办理;非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备案管理科办理;当年度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审;备案企业的年审凭主管地海关的有效证件和企业底帐联网核查结果办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审时向海关提交如下文件: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2)《联合年审报告书》(工商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海关提供);
(4)上一年度各类报关业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