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旅检现场实施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手段是:
(1)检疫报检
接受携带动植物及产品的旅客的检疫 报检 ,并及时按有关检疫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处理。
(2)登机检疫
(3)现场查验
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检疫柜台和查验现场,结合 海关 对旅客行李检查环节实施检疫,并根据需要对旅客进行询问、抽查,使用 X 光机透视检查,必要时开包(箱)检查。对 海关 截留并移交的动植物及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作好交接手续,予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入境时实施以下检疫:
(1)现检现放
对旅客携带动植物及产品不属于“禁止入境物名录”的,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如:属旅客自用的少量花卉观赏植物及干果、鱼干、虾片等。
(2)截留、退回或销毁
对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动植物及产品,如:水果、茄果类蔬菜(番茄、茄子、辣椒等)、大豆、玉米种子及其制品、生肉类等动物产品,均按规定作限期退回或没收销毁处理,并出具“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留检 / 处理凭证”,限期退回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的则作自动放弃。
(3)截留检疫
对查验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需作实验室检疫或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留检 / 处理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4)种苗检疫
旅客携带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出示《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按审批单进行检疫;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补办审批手续,货物先作截留处理。
(5)入境截留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保存期为15天。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