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运限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出口检验的商品,包括准予出口换证的商品,在签发证书、放行单(或盖放行章)后,规定必须报关出运的期限。所以出运限期是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日期或签发放行日期起开始计算的,对超过出运限期的出口商品,海关不予放行。
为了保证出口商品离岸时的良好品质和保证检验证书的货证相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放行的商品,出口经营单位都应及早办理发运出口。除鲜活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立即装运(一般为空运)出口外,一般商品为2个月,鲜果类、鲜蛋类为2个星期内出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发证、放行的商品超过出运限期时的处理,按下列情况掌握:①虽超过出运限期,但尚未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可同意展期,更改证书日期和放行日期;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按重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