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许可内容:海关批准设立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的活动。
三、设定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
四、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5、《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加工贸易核保税监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署加发【2004】238号)
6、《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7、《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司关于加强保税仓库科学监管有关措施的通知》(加贸函【2005】57号)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申请许可条件:
(一)保税仓库应当具备的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并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5、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6、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7、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8、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9、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具备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5、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6、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文件:
1、保税仓库申请书(附件1);
2、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附件2);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
6、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7、仓库管理职责及相关平面图;
8、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9、土地使用证明;
10、企业的银行开户证明;
11、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证明;
12、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书;
13、仓库管理制度;
1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七、实施许可机关: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隶属海关)受理许可申请材料,直属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八、流程简介: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向保税仓库所在地的XX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2、经隶属海关形式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受理,并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按时上报南京海关;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XX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隶属海关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附件3);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发《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XX直属海关在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之日起30日内报海关总署备案);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可投入运营;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