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快递业务的特征必须以《邮政法》有关条款为依据。
《邮政法》第九章对快递的定义是:“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的定义是:“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因此,可以归纳快递业务有以下基本特征:
1、递送物品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
(1)封装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封装物品的递送。封装的物品在快递业务中称之为“件”,并以“件”为计量和计价以及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一个或以上相同或不同物品封装后只作为一件快件。据了解,物流业务中一般不特别要求物品封装,可以以运输工具例如“车”或以物品重量或体积为计量和计价单位。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封装要求明显区别于物流业务。
(2)署有名址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名址物品的递送。由于快递业务以“件”为物品流动的基础单位,因此封装后的物品即“件”署有名址是快递业务的基本要求。收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目的地及接收者,寄件人名址明确了物品的收寄地及寄件人,这“件”物品的流向就得以确定。所以,名址信息是经营快递业务的基础。
(3)有重量、体积限制的物品。快递业务是对有重量、体积限制物品的递送。快递递送物品主要是信件、包裹、印刷品。信件和印刷品统称信函,以纸质物品为主。《邮政法》第五十六条“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快递经营中很少有大重量、大体积的信函发生。包裹涉及面广,因此《邮政法》对包裹重量、体积有明确规定:“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邮政法》的这些规定界定了快件的重量、体积的范围。
递送物品的特定性实际上是快件的特定性,回答了什么是快件这个问题。从快件的实物形态上来看“快件”和“邮件”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由快递企业完成寄递,后者由邮政企业完成寄递。由此可见将快件业务纳入《邮政法》的调整和规范范围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2、寄递方式的独特性
快递业务的寄递活动是邮政业独有的一种服务方式,特指邮政从业者传送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这种服务方式的一个特点是便利性,它要求无论是寄或递都要贴近客户,为客户提供最方便的服务。快递业务对递送物品的特定要求,也使快递的寄递活动具备了高度的渗透性。一件封装后署有名址且重量、体积在规定范围的物品,可以根据需要“流”向任何地方,实现快递“门到门,桌到桌,手到手”的服务。寄递活动的独特性是运输、托运、交运等方式不具备的。
3、寄递过程的时效性。
《邮政法》在解释快递定义时强调了“快速完成”,足见时效性在快递业务中的作用。寄递过程的时效性体现了物品流动的速度,满足了客户对时间的需要。为此,《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专列了一项“彻底延误时限”。达到“彻底延误时限”标准视递送物品为丢失,物品丢失即可依法获得赔偿。快递业务对时效性的高度追求既是这项业务的价值所在,也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4、寄递组织的网络性。
完成甲地收寄至乙地投递的一件快件一般需经历收寄(揽收)、处理(分拨)、运输、投递(派送)等环节。上述环节必须统一调度、上下衔接、协作配合,才能完成快件由收寄地到投递地的有序流动,最终到达收件人手中。快递业务各环节的有机组合、节点配置、合理分工、节律运作实际上是快递服务网络性的重要体现。快递服务组织的网络随着快件经营范围的扩大而同步扩大,不可或缺。快递业务的完成高度依赖快递网络是这项业务的重要特征。
快递业务上述四条特征中,递送物品即快件的特定性和寄递方式的独特性是核心特征,寄递过程的时效性、和服务组织的网络性则为一般特征。核心特征是判断快递业务的主要依据,一般特征是判断快递业务的参考依据(或称补充依据)。如果一个企业递送物品是封装的、署有名址的、且重量、体积在规定范围内,且采用寄递这种服务方式就可以基本认定这个企业涉足了快递业务。
有时快递业务和快运业务需加以区别。为满足快递业务的时效性,快运是快递业务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这一环节由快递服务组织委托一个运输企业承担时,对运输企业而言是快运业务而不是快递业务,前提条件是“受快递服务组织委托”。离开这一前提条件运输企业涉足快件运输便是涉足快递业务。
根据以上分析,快递业务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满足物流业务的一般特点。但《邮政法》对快递业务递送的物品有特别规定,可以认为快递业务是一种特殊的物流业务。经营一般物流业务可不申请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