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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

[日期:2015-01-0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
  一.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需持委托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册退税登记。
   3、出口企业退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填写《退税登记变更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两份,退税机关、企业各一份)。按照规定企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一般退免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
   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
   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享受免税的货物,如饲料、农药等货物出口不予退税。
   6、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援外出口货物;
   (四)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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