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
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
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
如果价格条件为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