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工业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送主管其征税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务局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1)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注:公式中的前一个征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法定征税率,后一个征税率是指进口料件法定征税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公式和具体步骤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亲规定执行。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并以作价加工方式将减税进口原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就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进口料件应抵扣税款
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款。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并以委托加工方式加工出口货物的,可凭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缴款书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若进口料件海关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凭《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在出口核销后办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