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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管理

[日期:2015-03-22]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申报A类企业的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主管海关接受企业提出适用A类管理的申请时向企业发放申请表。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   
  主管海关应自评定企业适用A类管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名单抄送所在地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请上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中对评定的企业管理类别的出现异议时,海关应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无不同意见。海关汇总反馈意见后,对无异议的企业立即组织实施分类管理。   
  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该企业。同时主管海关应将A类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   

  三、A类企业的特殊待遇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经海关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a、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b、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c、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七)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四、A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海关企业分类进行动态的管理,A类企业出现不符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或下列事项,主管海关可取消其A类企业资格,按B、C类企业或D类企业处理。   
  B类   
  未发现属下列c类、D类行为、但不符合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二至七项条件的,调整按B类管理。   
  C类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D类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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