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是指从镜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镜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一)、加工贸易生产合同备案
有关加工项目报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应持以下单证到企业主管海关申办生产合同备案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核批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合同执行登记本;
3、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4、盖有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企业年检合格证书,必要时还要审核经营企业、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验厂情况报告等; 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 D类,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方式一是交纳相当税款的保证金,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担保。 属于银行台帐管理的合同,由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的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海关登记《银行保证金台帐通知单》号码后,核发手册。
(二)、合同变更、延期
企业执行合同的变更和延期,须报经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金额变更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及延长加工期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可直接到主管海关及中国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有法人签名及企业签章的合同变更、延期申请表;
3、与外商签定的变更合同;
4、需变更、延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变更、延期呈报表及合同执行登记本;
(三)、合同核销
企业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须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持以下单证到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1、外经贸审批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申请书》;
2、《核销申请登记表》;
3.进出口报关单原件;
4.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及分册;
5.国内购买料件的还需提供有关发票;
如属加工贸易台帐管理的合同,由海关打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银行根据海关联系单开出《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海关据《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核销或核销结案手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须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一般贸易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除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四)、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
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
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 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其中,分批结转的保税货物的办理程序是:审批——送货——报关;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五)、异地加工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关区加工生产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三十二、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指南
(一)、设立保税工厂,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加工、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2、拥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3、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销售、库存等情况的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