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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滞报金的免征范围

[日期:2015-02-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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