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海关法》规定已将货物提取变卖处理的。
(2)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经海关批准,向海关提供担保,先提取货物并在担保期限内补办申报手续的。
(3)被海关扣留的进口货物在被扣留期间,不计征滞报金。
(4)应征滞报金不满人民币1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