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货物报检所需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时进口商应提供的单证、资料须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的同时有原件供检验检疫机构核对。入境货物报检时,根据不同的报检内容,报检人应提供相应的单证、资料:
1.入境货物报验单。入境一般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国外发票、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品质证明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核准和技术标准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或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4.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供《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
5.旧物品应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海外检验机构的装船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6.进口硅酮胶,须提供由中国远望总公司认定的国外厂商产品证明,并有其加贴的国家认定的标识。
7.进口卫生检疫的特殊物品,需提供卫生部的批件。
8.进口化妆品,须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
9.进口预包装食品,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
10.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1.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2.美国、日本输华货物,须提供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木质包装有效除害处理证书或出口商出具的“非木质包装声明”或“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13.旧机电产品,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配额产品目录》、《特定产品目录》或《实行集中登记的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须提供商务部签发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和《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国内企业进口未列入以上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须提供各地区机电办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外资企业进口未列入以上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须提供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1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情况的有关单证。
15.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16.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7.进口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