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货物报关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无复印件的须提供电子口岸退税子系统中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及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当事人遗失情况的详细说明;
5、出口企业的遗失报告(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6、遗失报关单相应的运单或提单复印件;
7、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8、《补办报关单证明申请表》;
9、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与说明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