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前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转关运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启运地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一式三份。
(3)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4) 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5) 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6) 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启运地海关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启运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