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植物检疫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包装容器、包装物和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检验和必要的检疫处理。过境植物检疫是动植物检疫执法行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过境植物检疫适用于:经陆路通过我国境内直接过境运输的检疫物;入境后在我国口岸经改换其他运输工具并直接从入境口岸运出境外的检疫物;由船舶或飞机装运入境,由原运输工具装运出境的通运检疫物;以及属于欧亚大陆桥方式的国际集装箱过境运输的检疫物。
二、意义和作用
过境植物检疫是国家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随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传入国内、保护国内农、林业生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它不亚于入境植物检疫对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国内的重要意义。过境植物检疫的作用有:
1.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入,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
2.履行国际义务,促进国际贸易。
三、过境植物检疫程序
1.报检。从我国口岸入境、经我国境内运往第三国的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货物到达我国口岸时,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或者受委托的代理人,持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向入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对来自疫区的装有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的过境集装箱,承运人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检疫及检疫要求。
(1)对原装运输工具过境的,查验运输工具的外表有无破损、散漏,是否附着土壤、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2)更换运输工具的,全面查验原运输工具上有无过境检疫物的残留物及动植物性铺垫物,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有无破损、散漏或感染害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3)对现场检疫截获的害虫、杂草等作初步鉴定并做记录,取样,带回实验室做进一步检验和鉴定。
3.检疫处理和放行。
(1)装载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应完好无损,不散漏。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2)装载过境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包装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杂草等,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报检人进行处理。
(3)经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杂草等,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予过境。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验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