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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日期:2015-02-01]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7.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8.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1.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7.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8.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19.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0.输往国家和地区:指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
  23.启运地: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4.到达口岸:指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7.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8.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试验、药用、饲用、其他。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0.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1.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2.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3.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三)出境报检的要求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3)实施品质检验的,须由生产经营部门出具厂检结果单原件;如有运输包装,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4)报检出境危险货物的,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4)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出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5)出境废旧物品的,应提供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
  (6)用于展览、工程、科研等临时出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政府批文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出境货物产地检验检疫原则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原则,出口企业必须到货物的生产地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如货物需要异地报关,可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电子转单或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然后持电子转单凭条或换证凭单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五)产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供港鲜活产品,一般在文锦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其他货物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及“出境货物通关单”。
  对企业零星收购,在深圳进行再加工、分级、包装等最后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货物,货主可凭加工合同及有关报检资料在货物加工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六)加工贸易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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