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和执行合同如为两个单位,经营单位为执行合同的单位。
2 援助、赠送、捐赠货物的经营单位,进口为受赠单位,出口为赠送单位。
3 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的,以代理方为经营单位。
4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经营单位,并需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委托XX公司进口”。
5 对委托我驻港澳机构成交的货物,经营单位为国内委托人。
6 我国在境外兴办的合资企业,我方以实物投资部分带出的设备、器材和原料,我方为经营单位。境外合资企业与我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贸易,经营单位仍为我境内企业。境外公司不能成为经营单位。
7 搞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的企业进口货物,经营单位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外贸进出口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8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而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其经营单位为参加合作项目的我境内单位。
9 进口溢卸货物,由接受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单位为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