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装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者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1)以数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对数量有明确要求或者需以件数推算全批重量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重量检验项目的同时,收发货人应当申报数量检验项目。
(2)以重量交接计价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应当申报重量检验项目。
(3)对按照公量或者干量计价交接或者含水率有明确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在申报数量、重量检验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水分检测项目。
(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中需要使用密度(比重)进行计重的,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密度(比重)检测项目。
(5)船运进口散装液体商品在申报船舱计重时,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申报干舱鉴定项目。
4.进出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计重、水尺计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1)海运或陆运进口的散装商品需要运离口岸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并依据其结果出证的;
(2)海运或陆运出口的散装商品进行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后需要运离检验地装运出口,并以岸罐计重或衡器鉴重结果出证的。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5种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4)流量计重;
(5)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