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二)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三)海关进行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操作。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相关报关单及情况说明;
(二)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三)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等相关单证;
(五)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四、其他说明
对撤销进口报关单的,申请人应自报关单撤销之日起14日内重新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