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于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依法实施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商品检验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该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商
检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公布《种类表》。
(一)适用范围
目前,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18类,涉及海关税则税号200余个。凡是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对暂时进出口货物、非销售用的展览品、陈列品、保税仓库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样品和礼品、免税品、免税外汇商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法定商品检验。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放。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
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实施进出口商检的商品,若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管制的,如许可管理、动植检,食检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时,还应办理相关的进出境手续。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国家在各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机构,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管理权。
(一)适用范围
列入动植物进出境检疫范围的有:
1.动物 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 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植物 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 指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料、饲料
等。
5.其他检疫物 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废弃物等。
国家禁止下列物品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的尸体。
4.土壤。
(二)有关手续及通关要求
凡属应实施动植物检疫范围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境手续前应向动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海关凭“放行通知单”或“放行章”接受报关。
进(出)口需办理转关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在入(出)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由指运地(起运地)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属来自疫区的过境 检疫物,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物运输单据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放行通知单”放行;出境时,出境地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对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如有疫情,由检疫部门直接处理。
进出境检疫物如属国家规定应实施其他进出口管制的,还应办理其他进出境手续。
三、药品、药材检验制度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凡进口的药品,必须有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列为法定检验,需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法后方准进口。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一般药品、药材
进口药品、药材到达口岸后,收货人应向口岸药检所报检。经营单位凭口岸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报验证明》或者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目前,卫生部授权的口岸药检所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大连、青岛、武汉、广东、福建等省、市药检所。如果进口口岸没有药检机构,可以将进口药品作为“海关监管货物”监管至指运地海关验放。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进出口供军内使用的药品,由总后卫生部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
对用于医疗急救、科研或国外赠送的进口药品,海关凭省级卫生厅(局)出具的免验证明验放。
出境的中药材,按动植物检疫办法和濒危物种、商品检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二)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指的是连续使用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严格管理麻醉药品的生产、供应和进出口,非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药品。
许证》或《麻醉品出口谁许证》,海关凭以验放。
(三)精神药物
精神药物是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在医疗上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每年由卫生部公布。为了加强对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管理,我国进出口的精神药物,一律凭卫生部审核批准并发放的《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向海关报关,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业务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四)血液制品
为防止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传入我国,卫生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规定,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其他所有血液制品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品品种,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如确因临床医疗需要急需进口,必须事先报经省级卫生厅(局)批准,进口时凭批准文件向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报验证明》或已加盖药检所“已接受报检”印章的报关单验放。
进口人血清白蛋白,应事先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经营单位凭批件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五)进口兽药检验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兽药须经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检验
合格后方准进口,进口单位凭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向海关报关。
四、食品卫生检验制度
为了保障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进出口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实行由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列入检验的范围包括:
1.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食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化学合成物质。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钉、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4.食品用工具、设备 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具、用具、餐具等。
进口上述货物的有关企业,应向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检验所报检,凭食品卫生检验所出具的报验证书向海关报关。
出口食品由国家商检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进出口食品如属国家实施其他管理的,如配额或许可证管理,还须办理其他进出境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