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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检验地点怎样确定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限于种种条件,进口商品不可能都在口岸检验,有些需要易地检验。应如何确定检验地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1.凡进口散装商品,或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数量、重量等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不论是口岸公司到货,还是内地公司到货,均应在卸货口岸检验出证。   
  2.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港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或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   
  3.进口的农产品、畜产品经过国内转运之后,容易使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腐烂变质,不能反映到货时的品质状况,应在卸货港进行检验。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需要按批号抽样检验品质,分拨调运之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该商品的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抽样检验。   
  5.进口的机械、仪器、成套设备,以及在卸货口岸开箱后无法重新包装的,特别是机电仪器商品的质量还要结合安装检测,调试运转过程检验,因此,要在收、用货地检验。   
  6.凡由内地收货、用货的,或者在内地储存的,在国内转运途中又不易变质、变量、而包装又完好无损的进口商品,由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签发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书。   
  7.同一批进口商品、分拨收货使用,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在卸货口岸检验。如果合同约定凭随船小样检验出证,或者能够在口岸抽取代表性样品的,统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在口岸确实无法检验的,又属于可以易地检验的商品,可以由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出证。假如口岸没有到货任务,可指定到货数量最多的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出证。  
  8.集装箱运输的进口商品,可在拆箱地点检验。   
  9.进口商品,凡合同中约定需由卖方来我国共同检验,或在到货后发现问题,确属卖方责任而需经卖方派人会同检验的,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地点检验。   
  对于在口岸卸货或换装过程中发现包装或货物残损短少的,应要求理货部门或运输部门作出理货签证或商务记录或事故记录,并在到达口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具鉴定证书。 
  下列情况可在目的地进行残损鉴定:(1)包装外表完整或有隐蔽性缺陷、口岸未发现的残损商品;(2)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已加批加保延长保险责任终止地点的残损商品;(3)只要求证明残损商品现状;(4)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在到货地开箱验收的箱内残、短商品;(5)需要到用货地安装以后才能进行鉴定的商品;(6)国家法令规定必须迅速远离口岸的商品。因此,上文提到的硫化仪进口单位不能将货物运走,应由口岸局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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