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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有关问题的问答

[日期:2015-01-2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1、什么是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2、为什么要制定第15号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而且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3、第15号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15号国际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4、第15号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5、第15号国际标准规定标识加施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6、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已在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32号公告公布。 
  7、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按照所用木质包装的标识情况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有IPPC标识”或“无IPPC标识”(标记及号码如常申报)。对于法定检验检疫进境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报检时须在报检单的“标记及号码”栏加注“未使用木质包装”声明。报检单上未注明木质包装使用情况的进境货物将不予受理报检。 
  8、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是否执行2005年第11号公告? 
  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适用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 
  9、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违规具体有哪些情况?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84号令,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违规情况主要有: 
  (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 
  (2)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 
  (3)IPPC专用标识不符合标准式样或模糊不清的; 
  (4)存在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瞒报、虚报、漏报等违规行为的。 
  10、对违规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有哪些处理措施? 
  对违规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视具体情况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情况特别严重的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 
  11、经港澳中转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通关有哪些便利措施?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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