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 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 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 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 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 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 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 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 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 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 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 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 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 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 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 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 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 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 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 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 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 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 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 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 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 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
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 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 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 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 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 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 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 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 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 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 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 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 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 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 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 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