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1.第三方物流合同应为双务、有偿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付给报酬,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且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因此,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2.第三方物流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各方意见一致,合同即成立。物流合同包括大量的货运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货运合同已经脱离传统民法上实践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合同。同时在物流标的物交付之前,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服务企业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准备,支出了成本,如果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物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
物流合同中一般涉及到运输、仓储、加工等内容,运输中可能包括远洋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只有具备一定形式(比如书面形式),才能使物流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才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分析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并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对于物流,是新的合同关系还是现有法律中规定的不同合同的组成,有不同的看法。但我们在确定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必须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物流合同中经常包含海运、铁路、公路、河运、仓储、加工、装卸等内容,同时由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拥有的资源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总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1.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自己完成物流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时,则当事人双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仓储法律关系、加工法律关系等。这时,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要受到《海商法》、《合同法》等不同法律的调整。
2.委托代理关系。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物流经营人在一定权限内可以以物流需求方的名义委托第三人完成物流业务,这时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包括直接代理关系和间接代理关系,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物流需求方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分合同,履行物流合同部分内容,该分合同的权利、义务物流需求方也应享有和承担。
3.居间法律关系。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只提供与物流有关的信息,促成物流需求方和实际履行企业签订合同,从中收取一定费用,而自己并未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第三方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居间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报酬请求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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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因此第三方物流又叫合同制物流(Contract Logistics)。我国2001年公布的国标《物流术语》中,将第三方物流定义为“供方与需方以外的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当事人包括以下几类:
a、物流服务需求方,一般作为物流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享有法律及物流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是物流法律关系中主要的一方,主要包括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及贸易商等。
b、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物流合同的另一方,与物流服务需求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的企业。
c、物流合同的实际履行方。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但一般还包括物流合同的其他实际履行方,包括运输企业、港口作业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等。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通过实施代理权或分包权使这些企业参与物流合同的履行,成为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