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出入境快件应实施检验检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简单的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二、报检要求:
(一)要求:
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二)应提供的单证
1、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
2、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3、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4、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
5、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及处理
1、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2、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