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出入境快件
2、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4种情形)
二、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管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受理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的申请。
三、核准的的条件(参见107)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准许开办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核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2、开办进出境跨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4、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五、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2、未经过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3、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