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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商检货物流程

[日期:2015-01-2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货物带木质包装的(如木卡板、木箱、木桶等),客户应在装箱单上或委托书上提供准确的木质包装数量; 
货物来自疫区的(疫区由商检部门定),在进境后需在商检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检疫消毒; 
货物来自日本、美国、韩国、欧盟的须凭检验检疫通关单进境,办理检验检疫通关单时货主需提供以下单证: 
货物的原产地证;  
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提供出口国官方出具的且经我国检疫机构认可的处理合格证书;(如《薰蒸消毒证书》、《非针叶木包装声明》等,且相应的单证要给受货方工厂多备一份)  
货物不带有木质包装的,需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  
货物在商品归类时属于法检商品的,需提供保证函;  
如电池进境,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时,货主需提供电池照片、规格型号及化学组成成份。  
注:检疫部门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的要求: 进境美国、日本、韩国输华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木制作的木质包装,如果使用,须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中心温度达到56摄氏度以上,持续处理30分钟)或者其他经中方认可的有效除害处理方法,并由对于使用非针叶制作的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出口商须出具“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  
美国、日本、韩国输华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海美国、日本、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自2002年10月1日起,欧盟输往中国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当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已经上述处理合格。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除害处理的方法、地点和实施除害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欧盟货物入境时,进口商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交植物检疫证书或无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查和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口商对木质包装作除害处理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货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要求有:  
中国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且应在出口前在检验验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输入国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清毒证书证明已作上述处理合格。  
中国输往欧盟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树皮,不得有大于3MM以上的虫孔,含水量不得高于20%,且应在出口前在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热处理、熏蒸处理或经输入国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证明已作上述处理合格。来自松材线虫疫区的,在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上应有标记,在标记上须注明木质包半产地、除害处理方法、地点和实施处理的单位或单位信息的代码等。  
中国输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欧盟以外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按照输入国的要求进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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