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操作规范
1 定义
1.1 加工贸易:指经营企业进口或部分进口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特征是:两头在外,加工增值,料件保税。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1.2 进料加工贸易:指我方用外汇购入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利用本国的技术、设备和劳力,加工成成品和半成品后,销往国外市场的贸易形式。
1.3 来料加工贸易: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或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1.4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1.5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成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即实际操作中的单耗。
2 加工贸易手册申领
2.1 购买加工贸易申请系统:适用于初次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贸易策划室负责向XX外经贸委申请购买加工贸易申请系统并进行安装。
2.2 开立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证明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一般根据公司上一年生产经营状况,由贸易策划室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递交XX外经贸委进行办理。
2.3 核定加工贸易成品的单耗和损耗并报XX海关备案:已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状况,认真核算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单损耗数据,汇总出加工贸易产品的单耗和损耗后由XX公司贸易部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并将相关产品单损耗说明交贸易策划室审核。贸易策划室负责上报XX海关备案,必要时须由公司提供样品。
2.4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已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贸易部负责制订加工贸易产品销售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转交贸易策划室,并通过加工贸易系统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
2.5 加工贸易合同录入:贸易策划室在加工贸易系统内录入或协助录入产品销售合同相关内容,经XX外经贸批同意后,贸易策划室或公司贸易部负责将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单耗备案申请表》、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提交给XX海关审核。
2.6 海关下厂查验: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办理加工贸易的公司,主要针对公司生产现场管理状况、生产工艺等,海关根据下厂查验情况,出具下厂报告。
2.7 加工贸易台帐:下厂情况审批通过后,海关将开立保证金台帐联系单(料件进口价值小于1万美元除外),贸易策划室或公司贸易部应凭此联系单前往中国银行XX支行开立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
2.8 出具加工贸易手册:台帐开立完成,海关准予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并出具加工贸易手册。
3 规范
3.1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财务售货员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真实的财会账册,账册中应注明对应手册号码备海关查验。
3.2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的进口原材料(包括结转过来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出口成品(包括待结转出去的成品)和内销产品,应尽量分别单独设仓存放,如无条件单独设仓,则必须各自分开独立堆放。
3.3 原材料和成品进出仓库时,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仓库管理员须注明对应加工贸易手册号码,以便区分原材料和成品、分别设立进出仓登记单和仓库帐册,如实做好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3.4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对加工流程中各种原材料的耗用、半成品的流转、各车间领料、各工序生产情况以及各环节所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废品或残次品等,须对应各加工贸易手册设立记录册,如实估好记录以备海关查核查。
3.5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的生产指令单、工艺流程、实际用料情况(包括配方)等资料须真实齐全并归档,以备海关核查。
3.6 若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或损耗超过合同备案的数值时,应立即通知公司贸易部或贸易策划室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变更手续。不能等到货物出口后才通知,否则海头难以核定认可。
3.7 若公司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出现非工艺损耗,即出现废品、残次品、试机材料(俗称洗机料)等,应立即通知公司贸易部或贸易策划室向海头申报,由海关核定并确定处理办法。不能等到手册核销时才通知,否则海关难以核定认可。
3.8 公司不能擅自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发外加工,各手册之间料件、国内料件和其他厂料件之间不能互借互串。
3.10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出口报关数据必须与对应加工贸易手册数据保持一致,以免出现无法核销结案状况。
3.11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3.12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13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因帮提前 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14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3.15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品的边角料、结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其他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公司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销售或转移作他用。
3.16 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加工贸易的公司所办理的加工贸易手册应由专人管理。若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贸易部或贸易策划室向海关报告,以便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相关手续。
3.17 加工贸易手册经海关核销后手续同出口贸易操作流程。
3.18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