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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报检应注意细节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7年第131号公告,H.S编码3924100000、3924900000项下的塑料制品自2007年9月7日起须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强制出口检验管理。2个月来,检验检疫部门发现,部分塑料制品出口企业对报检细节不够重视,报检单证反复更改,影响了正常出运时间,建议企业从四方面入手,提高报检有效性。 

  首先,确认产品是否法检。出口塑料制品品种很多,报检员要善于区分。须实施出口检验的塑料制品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餐具,如杯、碗、瓶、叉、餐垫、刀架;厨房用具,如水盘、储藏罐、漏斗;其他家庭用具,如烟灰缸、热水瓶、垃圾桶、台布;卫生及盥洗用具,如冲洗罐、痰盂、肥皂盒、牙刷架、毛巾钩。 

  第二,一次备齐申报材料。报检人员除准备好出境货物报检单、外销合同、出口发票、出口装箱单等常规报检单据外,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需附上信用证。塑料制品报检还必须提供企业自我声明、材料成分清单和出口商品检验报告。 

  第三,确保证单内容一致。塑料制品使用进口原料的较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料加工须核查海关手册,符合条件的检验费给予优惠。在海关手册核查时,常发现出口国、合同号与报检内容不一致。进一步调查,原因在于海关备案的出口合同与报检时提供的合同不是同一个的,致使报检品名、输往国家与备案的有出入。 

  最后,报检单录入要规范。“发货人”注意填外贸合同中的卖方;“货物名称”要按外贸合同上所列名称填写;“重量”填净重,不要填毛重;“包装种类及数量”,一般填xx个纸箱;“标记及号码”与合同、发票等单据一致,没有标记号码的填“N/M”,不要留空;报检单要加盖公章,报检员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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