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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入境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要求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以及入境货物通知单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和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报检入境货物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随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入境旧机电产品,对列入规定目录的,应提供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签发并注明为旧品的《配额产品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许可证》;对规定目录外的,应提供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并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登记表》。  
入境化妆品、预包装食品,需提供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标签审核证书》。  
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美、日、韩等国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该国《植物检疫证书》;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需提供由出口商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报检,报检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①死亡者护照或海员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②死亡者证明书一份;  
③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  
④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一份。  
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其制品 、生物制品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 定的其它须特别审 批的物品。对入境特殊物品的报检,报检人应根据不同货物种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资料、证明或证书。  
①微生物:菌、毒株的学名、株名、来源、特性、用途、批号、数量及国家级鉴定书。  
②人体组织、器官:凡用于人体移植的,须出示有关捐献者的健康状况和无传染病(包括爱滋病检验阴性)的证明。  
③血液及其制品:提供用途及实验室检验证书。  
④生物制品:应提供该制品的成分、生产工艺、使用说明、批号、有效期及检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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