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范围
一、报检的范围:(包括5个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参见教材P29)。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入境报检
二、入境报检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3、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二)、入境报检的分类:
有三种方式:1、进境一般报检; 2、进境“流向报检”;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签发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流向报检”与“一般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所以只有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三)、报检的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四)、报检的地点
1、政府有关审批、许可证等批文中已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五)、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六)、《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比较入境货物报检单和出境货物报检单(参见教材的42、43)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
7. 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 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
9. 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10. 原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这在原始单据上也能找到。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进料非对口”、“合资合作设备”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这9个选项大家要掌握。如果本批货物的用途给“工业用”,大家要知道这是错误的。没有包括在内。
(1)种用或繁殖 (2)食用 (3)奶用 (4)观赏或演艺 (5)伴侣动物 (6)试验 (7)药用 (8)饲用 (9)其他
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判断题:
填写报检单时,报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标记及号码”一栏应填写实际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如果无标记,应填写N/M.( )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