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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中常用几种结算方式

[日期:2015-01-2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无纸化国际结算 

  在电子商贸方兴未艾的今天,国际贸易网上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初露端倪,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环节的国际结算无纸化革命随之浮出水面。 

  1、国际结算电子化背景 

  电子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国际贸易近两年来迈向了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网上运作。经过5年多的筹备,一个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BOLERO网已建立并开始运作。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 (THROUGH 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BOREL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的运作以互联网为支持,以一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权利注册申请,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毫无疑问,BOLERO带来了一场贸易电子化革命,它为提高国际贸易时间效率、提高安全性与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减少欺诈、消除贸易障碍作出了巨大贡献。 

  2、无纸化国际结算操作 

  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BOLERO.NET试验性地小范围操作成功,该试验处理了提单、海关报关单、信用证、保险单等电子单据。BOLERO的主要成员银行在为进出口商提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服务中进入了无纸化在线操作。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系列信用证操作。 

  电子化国际结算带来的革新有:一是大大缩短了贸易结算流程时间。对以信用证结算的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将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二是单据处理简单化,减少操作差错。由于电子单据具备统一的格式与标准,银行的单据审核与制作大为简化。三是风险控制更有力。BOLERO为国际贸易的各参与方提供一个在全球范围在线联接的、高度安全的以电子形式存储、传递贸易单据的途径,它的高度安全特性确保了欺诈风险几乎为零。四是降低成本。据三和银行测算,国际结算在线操作可缩减管理费用30%以上。四是实现数据与货币的同向流动。在线实时的电子单据、数据交割使预付款结算方式向跟单结算成为可能。 

  3、无纸化国际结算进程 

  BOLERO新系统的引进使银行能为进出口客户提供进入一个更高效率、更安全可靠的贸易环境,帮助贸易链中的各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已加入BOLERO系统,成为先导,他们是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各大银行致力于推广使用,新加坡华侨银行成立专门部门,计划运行的第一年内使其4000余家贸易客户的15-20%使用该电子化服务。国民西敏寺银行将BOLERO与其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结合,BOLERO用于核查物权单据,银行自身电子银行系统用于开立信用证和付款。 

  电子商务的来临对国际贸易中依托信用证和其他传统纸化基础的金融工具的低效性交易的威胁已有一段时间,它将引发对传统的柜台国际结算方式的强烈冲击。虽然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飞速,纸化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还待制定统一规范,如国际商会的电子化贸易与结算指导规则还处于制定阶段,UCP关于引入电子信用证的修订也待以时日,但是签署加入BOLERO或其它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在今天高度前进的商业社会已成必然,我国国内银行应紧跟潮流,及早做好准备。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 注析: 

  1.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开证行: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出票人(卖方):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受票人(卖方):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议付行: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 

  (三)汇兑结算方式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 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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