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基本险
船舶基本险是投保船舶营运险时必须投保的一个项目,包括两个选择:全损险和一切险。
船舶全损险
船舶全损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在这一险别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来自于自然现象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火山爆发、闪电等。而意外事故则是被保险人意料之外的损害事故,专指船舶搁浅、碰撞、触礁、沉没、失踪、火灾、爆炸等。②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此类海上风险过去被列为战争险的责任范围。随着海上航运的发展和船舶保险提供保险保障的需要,现在国际上各个船舶保险条款均把其列入承保范围,并扩大了风险范围。只要是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不论是否属于海盗行为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赔偿。③抛弃货物。这里所指的是在被保险船舶遭遇海上危险时,抛弃货物所引起的船舶灭失或损坏,例如因抛货使船舶失去稳定性而倾覆沉没,并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④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现代海上航运中,核动力的应用日益广泛,相应地,由此发生故障或事故致使被保险船舶全损的危险必然存在,故已成为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组成部分。⑤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由合格的检验人员按照正常的检验方法不能发现的瑕疵即为船舶机件或船壳的潜在缺陷,因此导致被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承担保险
责任。⑥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具体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船长、船员或引水员、修船人员及租船人的疏忽行为,任何政府当局为了防止或减轻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船舶损坏引起的污染(如油污风险 ) 所采取的行动等。
船舶一切险
船舶一切险是船舶营运保险的一个基本险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使用。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大于船舶全损险,因而其保险费率大于船舶全损险。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船舶一切险下保险人承担船舶全损险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①碰撞责任。这是船舶保险责任的扩展,实质上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在船舶碰撞中向第三人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实践中包括:被碰撞船舶的损失或修理费用,被碰撞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及费用,由于被碰撞船舶或其所载财产造成的污染或沾污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等。但是,保险人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被保险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物或其所承诺的责任,清除障碍物、残骸、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任何浮动的、固定的财产或物体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预防措施或清除费用)等,概不负责。②共同海损和救助。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而无须被保险人先行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在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责任中还规定,当所有分摊方均为被保险人或当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并无其他分摊利益方时,共同海损理算应按《北京理算规则》( 第 5 条除外 )或明文同意的类似规则办理,如同各分摊方不属同一人一样,保险人予以相应赔偿。其目的是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避免被保险船舶全损。③施救费用。由于承保风险造成船舶处于危险之中,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其在船舶保险中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而且,保险人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在船舶保险其他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之外,但不得超过船舶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除外责任
海上船舶保险全损险和一切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完全一致,保险人在该船舶保险中,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①由于被保险船舶开航时不具备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船方重视船舶的适航性,减少船舶受损的风险。当然,被保险船舶在开航时不适航,而船东不知道的,保险人还应承担保险责任。②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通常是指船东或实际行使船东权利来调动和使用船舶的人(如船舶经营人),而被保险人的代表则指负责专门业务,指挥船舶经营运输的人,如航运、调度、船技、海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出于这些人的疏忽或故意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不属于海上航运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或修理。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等是船舶正常营运的必然现象,而保养不周是被保险人未克尽职责,更换或修理被保险船舶是保持船舶适航的必要条件。这些不属海上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④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船舶附加险
船舶保险附加险是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得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得运费是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的。如果货物因故不能送达目的港,承运人就收不到运费。为此承运人往往在期得运费的航次中在投保船舶险时一并投保运费附加险。目前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运费附加险的规定。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参照I. T. C. 条款,在承保船舶保险时一并承保在船舶费用险内,而船舶费用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的 25% ,并以全损为限。
船舶特殊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