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货物保险中,都要明确承保责任的范围和保险的险别,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时,当事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情况、运输方式以及自然气候等因素全面考虑,合理选择。
一、风险、费用和损失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可保障的奉献、可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可按下图进行分类: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变化,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损失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海上损失可按下图进行分类: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之分。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后才能生效。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与单独海损 (Particuar Average)。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第三,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第四,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共同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三)费用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以下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