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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变更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变更需递交单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正本;

2、《海关注册登记变更申请表》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4、《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5、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9、变更后的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10、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补充提交《企业公章和报关专用章备案登记表》、《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表》;

11、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作流程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进出口收发货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准予变更的进出口收发货人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海关进行审核决定同意→注册地海关进行相应变更。

(三)办理期限

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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