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贸易往来中最常用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我们按照对进口商从不利到有利的顺序进行了排列,分为:预付款、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及记帐。
预付款(Advance Payment)
采用预付现金的方式即在合同签订或订货的时候,进口商就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向出口商支付全部货款。
预付现金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是一种极为安全的做法。出口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收到款项,盘活资金。但是对于进口企业来说就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在支付货款之后能否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就不得而知。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出口企业的商业信用。因此这种付款方式使用范围较窄,大多用于那些小额交易或订造货品。
现在还有一种普遍的做法就是进口商先预付一部分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款项之后发货,进口商在收到相应单据后安排余款支付。买卖双方采用预付货款的做法主要是出于对进口商的不信任,或交易的商品在市场上比较抢手,所以需要预先缴纳一笔款项作为担保。但是这种预付货款的方式还是使进口商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进口商不仅占用了自己的资金,而且还面临着出口商违约的风险。
跟单信用证(D/C)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它是进口商要求银行(开证行)签发的文件,证明银行承诺在出口商的商品符合跟单信用证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向出口商支付指定金额。这里所包含的单据主要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开立跟单信用证的时候,由进口商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然后开证行通知出口商进行发货。出口商在货物付运后,准备相关单据交给开证银行,由银行方面进行单据的审核,核实无误之后,开证行在收到进口商款项或信托收据后向进口商发放文件,以便进口商提货。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付款是采用的最多的一种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属于一种银行信用。即:只要出口商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就要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出口商交给银行议付的出口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付款银行则予以拒付。银行审核单据的正确性时非常谨慎,单据之间内容是否相符,单据与信用证是否相符,这是银行接受议付或拒付或拒绝议付的根本原因。但是银行并不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虽然跟单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由银行来对单据进行审核,但是在跟单信用证体系下,银行操作的只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因此还可能存在着出口商提供虚假单据的风险漏洞。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s)
出口商如要在收款之前或获得付款的承诺前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可安排跟单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商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即付款人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出口商通过托收银行,指示代收银行在收款后向进口商发放所有权及其他货运文件。
承兑交单(D/A)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明确指示银行,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后即可领取全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清货款。
相比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付款方式实际采用的较少。主要是由于这两种付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即出口商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进口商能否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也取决于出口商的信用。对于信用好的进口商,一般不会出现不付货款的现象。但是遇到信用差的进口商,常常发生拖欠或拒付货款的现象。因此,这两种付款方式多用于信誉较好的进出口商。
托收的方式对买方比较有利,相对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记帐(Open Account)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交付给进口商,货款则借记进口商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进口商将帐款通过银行汇款给出口商,也可规定由出口商开具汇票向进口商收款。
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出口商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 。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