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进口”业务运作的目的与意义
“复进口”是一个简称,其全称是“国货出口复进口”,根据《十五期间中国对外贸易监测报告》的定义,“国货出口复进口”是指在中国生产制造,并已实际出口离境的原产于中国的货物,在未进行加工改变货物状态的情况下,因某些原因需要重新中转复运进境。
构成复进口的条件:一,国货,在中国加工生产;二,出口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加工,三,货物目前状态在关外。
“某些原因”在实际业务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返工维修退运
返工维修退运包括一,产品本身是不良品;二,料件替换; 三,不符合目的国的国家质量标准; 四,政策/贸易商因素; 五,产品包装不符合目的国国家要求。
加工贸易产品内销
按照中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在内销上有严格的限制与规定,这样就产生了加工贸易产品先出口核销手续,再进口,实现内销的“转口”行为。
加工企业产品内销的动力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市场需求总量不断扩大,随着中国入世后,国内市场也逐渐开放,中国已经成为世界重要的消费市场。外商投资的加工企业的产品内销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部分,并逐步融入国内货物购销体系中.
国际贸易贸易方式转换
国内生产型或外贸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采购商为国际贸易商,但使用者为中国企业,贸易方式是FOB香港或境外交易,简单说来就是贸易关系是国际,但产品本身的使用还是在中国发生,所以从贸易关系来看是国际贸易,但物流还是国内正常的物流形式,这样就产生了俗称“境外一日游”的出口转内销作业。
XXX公司代理机床类产品产生的“复进口”作业,从现象上分析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转换,即贸易行为是由境外公司来进行,资金流转与单证流转是国际化,物流本身运作是国内化。实际上从深层次分析,由于机床类产品本身在国民生产中的重要地位与国家对设备类产品的管理不同与其它产品,机床“复进口”作业不仅有国际贸易方式转换方面的因素,还有国家产业政策与机电类进出口管理有关,这方面我们会在进出口单证上有所阐述与讲解。
早期“复进口”业务只能通过境外(华南地区主要以香港为转口平台,华东地区以日本,韩国为跳台来进行),随着中国国际贸易政策的调整与进一步的改革开放,现代物流运作引进中国,具备“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区域可以实现“复进口”作业,中国目前有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成都,厦门,西安,烟台,苏州,广州等城市具备以上作业之政策条件,深圳福汉兴国际物流也在以上城市有操作案例进行。
二,“复进口”作业所涉及的单证
“复进口”作业单证其实涉及到二个方面,一个是出口单证,一个是进口单证,在实际作业中,出口单证是正常作业单证,按照国内生产企业正常进出口申报,实现手册核销与税务作业流程(主要是指流通环节税的免抵退作业),故不在此进行多述,重点讲一下“复进口”时所涉单证。
“复进口”作业海关申报前的单证:
海关申报前的常规贸易单证,包括外贸合同,即境外贸易商(发货人)与进口商或进口实际用户的贸易合同;装箱明细单,外贸发票,进口商或实际用户的外贸资格证明(主要指海关监管与申报用的代码与资质文件),物流外包时需要提供委托报关,报检的授权书(报关委托书与报检委托书),以上为常规单证。
进口管制单证,这块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复进口”采用完税作业,即在“复进口”时按章征税,交纳关税增值税后再实现国内流通(这方面非本文阐述重点),另一种是“复进口”采用保税作业,即在“复进口”时采用免表(手册)进口,本章节重点谈一下免税进口所涉及的单证。
按照中国目前对设备类进口管理办法,免税进口设备是采用申请主体管理办法,即不同的申请主体(进口实际用户)其管理办法是不同的,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设备进口基本采用备案手册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全部简称为《免税表》),采用免证免税;对于非外商投资企业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采用的是免税不免证的作业方式。
“免税免证”与“免税不免证”中的“税”与“证”的含义:
“税”是指关税与增值税
关税(tariff)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中国现行的是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根据海关法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机床类产品的关税税率在5%-15%之间,根据其所属HS编码有所不同,XXX公司所涉及产品为9.7%。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以商品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
机床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证”是指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国家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对进入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产品进行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主管机构为国家商务部门,进口单位应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1992-07-25) 海关总署》规定:
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