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交认证的单证应是信用证等所规定,并用于通关结汇的。
三、单证认证的类别
1.商业发票及形式发票(发票需加盖备案章,发票抬头与印章一致,必须有发票金额等):
2.提单(签发提单的船公司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在签证机构备案,外国船公司在我国的办事处签发的提单不予认证):
3.商品数量及重量证明;
4.各类运输证明及单据,包括:船公司证明、船籍证明、船龄证明、运费发票等;
5.装箱单;
6.价格单;
7.检验证书(外国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如SGS、中国商检公司出具的检验证如OMIC直接用于出口通关结汇的);
8.品质证书(商检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出口方、供货方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证、品质证、健康证、分析证等所涉及的非法检产品);
9.屠宰证书;
10.保险单(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及有关文件证明在签证机构备案);
11.其他用于通关结汇的单据和单证。
四、由出口方、供货方或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证、品质证、健康证、分析证等所涉及的产品应是非法检产品。同时提供L/C、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为申请认证依据。
五、出口企业或供货方出具的证明其产品达到国内或国际标准的证明,药品或食品卫生证明,须提供专门机构出具的佐证后方可认证。非直接用于出口通关结汇的,应一律申请涉外经贸文件证明书。
六、提交需认证的各类单证一律用打字机缮制,手写无效:并要求做到清洁、
完整、有效,凡修改处要盖申请单位校对章(每份单证使用校正章不得超过三处),提交时应注明各单证需认证的份数。
七、认证文件需加手签的,应提供有效依据(如L/C等)。
八、所有单证认证须在贸促会留底一份,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