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其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9,603例。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 要口岸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 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 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
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
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伪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随着天津、上海、青岛、汉口、重庆、广州的先后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的商检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它商检局都实行按 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
1950年、1951年各地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 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
1953年,政务院 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 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1959年5 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