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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日期:2015-01-23]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一、中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检验检疫工作很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作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 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和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精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也已基本适应了执法需要,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并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使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有:

  第一,所有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 。

  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

  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的制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相同。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了外国在中国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 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 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 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 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 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 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 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 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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