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3)退税账户账号信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