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进口配额证明》。
进口单位取得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国家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关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