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的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二、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有什么期限规定?
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延期的,须征得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有海关依法处理。
三、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料加工有什么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的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如出料加工的商品系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批绸的还应报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