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即委托人授权代表人(授托人)处理事务或完成工作,代理人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之代理权授予的基础关系,或者说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2、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代理合同的缔结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互信赖为基础,以自愿为前提,并与特定主体的主体资格密切联系。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给代理人,代理人作出允诺才达成合意,自代理人作允诺之时,委托代理合同即告成立。
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必须亲自完成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托事务转托他人;否则,转委托人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法律后果。
(2)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其行为与委托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或者说由委托人直接享受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代理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费用。
(3)委托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代理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求。通常在经济活动中代理人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为(一般行为如委托某人通知开会,转达意见等)。但与公民人身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演出、创作、结婚登记、享受荣誉、福利待遇和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某些权利、义务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委托代理合同具有有偿性。法人之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报酬,属于有偿双务合同。例如,代购、代销、代理运输等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是适应社会经济活动需要的一种法律工具。法人之间代理经济活动,可以节约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尤其在专业知识较强的代理关系中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