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由商务部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且呢制定、调整和公布目录。经过商务部的授权,由给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来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
具体的发证机构:
1、许可证局
2、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3、以及授权的各省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
07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1类:消耗臭氧层物质。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②《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如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进口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
2、出口许可证管理
(1)适用范围
共41种货物
(2)报关规范
①有效期6个月,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最长不超过:次年2月底
②《进口许可证》原则上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使用12次。
③对于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超过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
④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证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