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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保险

[日期:2015-01-22]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空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空运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等规定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规定的精神基本一致,但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限。

  空运货物运输保险投保程序

  货物一旦出险,请提供以下文件:

  运单原件(正本运单)

  保险单(正本)

  航空公司出示的破损及丢货证明,保险单上所注明当地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丢货或货的破损证明及照片,正本箱单及发票 .

  A、被保险人:请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公司全称

  B、标记: 如有唛头请详细填写

  C、包装及数量: 在此栏中请详细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如属玻璃易碎品请事先通知,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包装

  D、保险货物项目:请详细将中英文品名填写入此栏,如有其它特殊或附加名称也请详细填写

  E、保险金额(%):以人民币填写

  F、运输工具:请以by air、by sea、by car字样填写(如是海运,请用英文写明船名及船期)

  G、以出港日期为准

  H、提单号: 真实的运单号

  I、赔付地点: 详细地址

  J、FROM: 详细地址

  K、TO: 详细地址

  L、承保险别:需要保何种保险,请在此注明

  M、投保人签章: 填单人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涉外)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 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时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人义务

  被保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发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 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 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 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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