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主要在于:
① 海上保险的标的通常与海上航行有关,如船舶和船上的货物等;
②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除了一般陆上也存在的风险 ( 如雷电,恶劣气候,火灾,爆炸等 ) 之外,还有大量的海上所特有的风险 ( 如触礁,搁浅,海水进舱等 );
③ 海上保险一般属于国际商务活动,因为通常情况下,或者海上保险的当事人属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在异国他乡,总之大多牵涉到国际关系。
由于上述原因,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均把海上保险业务归属在国际业务部,有的将海上保险称为水险。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