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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的问题

[日期:2015-01-22]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自1981年月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19个年头。最近在海商法协会的第48期通讯和其他刊物以及许多专家的著作,包括发行量很大、被人们称为教科书的著作中,看到不少对该条款及其责任范围的论述,行政和司法部门对其责任范围也有了认定。在保险知识正在普及的时候,应该注意对条款的有关问题的提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作为1981年条款修改小组的参加入,个人认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提出一些未必正确的看法就教于专家学者,欢迎指正。  

一、 条款是对1976年条款的修改,不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在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方面,用过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条款,也用过英国保险学会条款。1963年1月1日制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在全面引用英国保险学会条款12条的基础上,另加了检验和注意事项两条,共14条。虽然实质与英国条款相同,但应该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此时起有了自己的条款。  

1972年4月1日,修改了1963年条款,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新条款。在险  

别设置上废除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名称,改为全损险、基本险和综合险,将三个条款合并为一个,使用了中国语言习惯,和国外条款相比,内容和字数大大简化,共8条。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况下,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号,完全不同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条款。由于这个条款和国际普遍使用的条款差别很大,客户和国际同业经常有反映。  

国外反映的主要问题,一是条款过于简化,有些问题不明确;二是使用了与责任范围无关的政治口号;三是责任范围比国外小。  

该条款虽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订,但在主要内容上没有什么变化。  

客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关于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比国外通用条款小。该条款对综合险的责任范围界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公司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与国际上通用的一切险的“一切外来原因”形成比较明显的差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修改1976年条款。不象有的文章说的,条款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争取走在世界前面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上海、广州、天津抽调人员成立修改小组。领导提出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立足于走向世界,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特别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对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要责任清楚、语言简练、尽量扩大责任,订出有中国特色的条款,争取走在世界的前面。  

修改小组参考大量文件和资料,主要有:中国的1976年条款及各有关单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见:联合国贸发会及77国集团关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建议;英国、德国、美国及其他能够搜集的条款、法规、公约、协定等。经过对参考资料的认真分析,取长补短,修改成了现行条款。  

在上述指导思想下,经许多专家的共同努力,修订的条款比较成功。条款很快得到国际贸易、航运界和世界同行的赞许。从将近20年的实践上看,条款是比较成功的。  

条款修改时,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尚未公布。因此,还要照顾到没有立法支持的实际情况。后来我国有关法律陆续公布,并未发现该条款与法律有相悖之外,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该条款的成功。  

三、条款的特点  

条款吸取了1976年条款的文字简练、条理清楚、语言符合中国习惯的优点。没有采取翻译语言的冗长语句和正话反说(例如除非…….否则 …….)的语言。为符合中国和第三世界的要求,强调用正面的、明确的词名说明责任范围和权利义务。条款用较短的文字表达了和外国条款基本相同的内容。  

采各国所长,尽量扩大保险责任,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条款在世界上率先将地震列为保险责任。还有一些扩大责任的地方,将在下面谈到。  

据了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近几年曾多次召集全国会议研究修改条款,尚未发现该条款有重大不妥之外。  

四、中国和英国条款的比较  

条款实施时,曾有人逐条和英国1963年条款做过详细比较,一时找不到原文。根据个人理解主要特点如下。  

1、责任宽。除地震责任我们率先于其他国家列入责任范围外,我们总的责任范围比英国条款宽。只看英国条款字面,和中国条款基本相同。但是,英国1906年保险法规定,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虫蚀鼠咬保险不负责。中国没有其他法规说保险对此种损失不负责,条款规定的“外来原因”应该包括外来的,即非货物本身固有的虫蚀鼠咬。  

2、我们正面阐述责任范围,而英国老条款的传统语序,使人难以理解。往往要用排除法,甚至用否定之否定,才能理解保险责任。这是英国的语言习惯,但也是第三世界对修改保险条款的主要要求之一。我们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采取了平安险和水渍险责任列明,再加一个外来原因的办法,在责任范围上比原来更加清楚。  

3、在条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英国条款除条款外,还加贴“重要声明”条款提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另外还有各种法律的约束。  

英国1982年修订的条款,在责任范围上也加强了正面阐述,加上了地震责任。可以说,我国条款和英国现行条款相比,并不落后。不象有的文章所说,“我国还在坚定不移地沿用英国旧保险条款的框架”。  

五、关于险别名称  

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名称,多年来国际上习惯上用FPA,WPA和ALL RISKS。英语略语不易理解,就是全文(FREE FROM PARTICULAR AAVERAGE)不负责单独海损;WITH PARTICULAR AVERAGE负责单独海损)也难于使人一目了然,顾名不能思义,看不清责任范围。但是,要想取一个可以概括多种危险的名称,是很困难的。这是不是1982年英国修改条款时,将旧险别名称废除改为A、B、C、的原因?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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